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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购物受法律保护吗?

甘肃省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日前发布警示称:“微信购物属于个人私下交易,不同于一般的网购,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建议不要采用微信购物。”微信购物真的不受法律保护吗?

微信购物纠纷频发

近年来,微信“朋友圈”除强大的社交功能外,还新增了交易功能,通过微信“朋友圈”售卖商品者比比皆是,消费纠纷也随之增多。甘肃省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日前发布警示称:“微信购物属于个人私下交易,不同于一般的网购,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建议不要采用微信购物。”此前,福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也曾表示,目前微信购物仍属于个人私下交易,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微信购物商品金额往往较小,虽然消费者可以按照合同法走司法途径来解决微信购物纠纷,但投入的成本可能远远高于商品本身的价值,因此建议一般不要采用微信购物。

相较于淘宝、天猫、京东等电子商务平台,微信朋友圈是较为私密的社交平台,双方只有互加好友后,才能看到朋友圈发布的内容。但在当下,微商信息刷屏已成大众朋友圈的常态,即便并未主动获取微商信息,许多人的朋友圈中也不乏售卖广告。

面对朋友圈购物纠纷频发的现状,甘肃省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的提示,无疑是希望帮助消费者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出发点是好的,但其观点是否正确却引发了极大争议。

微信购物不是法外之地

争议的焦点,还是经营者的法律定义问题。但很遗憾,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对经营者下定义。因此,有人认为,根据反垄断法的定义,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微信购物虽然是个人之间的交易,但从这样的法律定义来看,同样存在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应当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也有人认为,微商经营者大多无证无照,不具备市场主体资格,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称的“经营者”,且目前法律对微信营销的性质和调整模式没有明确界定,监管维权无据可依。

显然,市场监管维权部门也倾向于采纳这种观点。但是,把微信购物划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圈外是一种不符合商业发展趋势的偏颇的维权态度,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宗旨,不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微信购物不应成为法外之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没有明确将微信购物纳入调整范畴,但也没有将微信购物排除在调整范围之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第3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

诚然,微信营销以微信公众号和个人账号为销售平台,有别于普通的实体店营销,也因为没有像淘宝、京东那样的统一营销平台,与主流网络销售有很大不同,但微信营销也是一种经营模式。微信营销虽然建立在朋友圈的基础上,但早已超出了朋友圈的范围,超出了熟人交易或私人交易的范畴,具备了经营的广泛性。且微商以营利为目的,是消费者的交易相对人,有的微商还有实体店,有的微商加入了各级经销商。

退一步讲,即便很多微商没有登记注册,但身份缺失不影响其作为经营者的事实。微商具备经营者的特征,就是经营者,同时,与微商相对应,利用微信购物的所谓“朋友”就是消费者。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调整有关微商的消费维权问题是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的,是必要的。

如何维护微信消费者权益

其实,真正的问题并不是微信购物是不是应该受法律保护,而是微信消费者如何获得法律的保护。

在政府鼓励“万众创新”的当下,工商部门改革工商登记制度“三证合一”后,注册个体营业执照或一人有限公司等都很便捷,微信商家也应尽快取得合法的商事主体身份,参与到市场竞争中来,合法经营,做诚信商家。

政府有关部门应该积极作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尽快明确微商的法律地位,避免出现“微信购物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误区。同时加大对微商制假、售假行为的打击力度,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情形的按照该法处理。例如该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依法应向消费者进行赔偿。一般赔偿的金额为产品价款的三倍,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而经营者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向消费者提供,造成人身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赔偿损失,并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如果微商在销售过程中,有违法或侵权行为,则可按照相关民事法律处理,如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要求对方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另外,如果涉及刑事犯罪的,则可能会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罪等罪名。

消费者个人也应当在购物中提高警惕,注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一是在微信购物的相关制度尚未完善之前,网络购物尽量选择信誉较好、证照齐全的大型电商平台,这类平台的付款有严格的程序,退换货、维权取证较为方便快捷。二是通过移动社交平台购物时,一定要核实商家地址,保留好涉及商品服务的数量、型号、质量、承诺等关键性交流信息,要求销售方提供购物凭证等。三是对微信好友发来的消息,尤其是陌生链接,最好提高警惕。最好用正规的购物网站的手机客户端购物,切勿盲目通过不明途径交易直接转账,以免被骗。

(作者单位:北京市大兴区检察院) 

延伸阅读  

微信平台

能否有更大作为

之所以会产生“微信购物应否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之争”,原因之一在于通常所说的网络交易,是通过淘宝、京东等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或者自建网站方式进行的,交易的媒介是电子商务平台,微信购物的媒介却是微信这种社交平台。社交平台本身并未像电子商务平台那样有专门的交易规则、制度和体系保障交易安全,也没有相关的搜索、库存、商家信息介绍等技术功能和措施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等权利。因此,一些人认为通过微信等社交平台的交易不属于消费行为。

但这种绝对的“属于”或者“不属于”的认定是片面的,应当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来分析和认定。微信购物是一种公开的销售行为,商家收到钱款发货,腾讯提供了技术平台,即便朋友圈卖货的人可能是未取得营业执照的自然人,也并不影响这是一个真实的交易过程。从网络购物到微信购物,变换的只是载体,并不影响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所以在微信上购物的消费者理应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而已经实现实名认证的微信平台,应当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加快技术发展和制度建设,不断完善运营平台的功能,以适应从单纯社交平台向社交平台与交易平台混合多功能平台的转变,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商家信息和交易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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