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男女,通过微信认识,相处了13天后就领证结婚。这段“闪婚”的表面,是丈夫对妻子无微不至的照顾——动不动就买金首饰、苹果手机、电动摩托车等。
可奇怪的是,他又在领证后的第3天和第5天,接连为妻子购买两份人身意外保险及一份旅游意外险,保金共计达450万元。到了婚后2个月零5天,妻子就溺亡了。
这起杀妻骗保案很快就被侦破,丈夫李某及同伙同某最终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及死缓。昨天下午,该案在浦东法院公开审理。
保险买了,而被保险人也确实发生意外了,2份人身意外保险到底应不应理赔?被害人的家属将拒赔的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并提出了300万保险金的赔付诉求。昨天下午,该案在浦东法院公开审理。
婚后接连给妻买巨额保险
2013年5月10日上午7时许,常州龙虎塘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一电子产业园人工湖里漂着一具女尸。
当天16时多,一名李姓男子到派出所报警称,其妻廖某5月9日晚骑新买的电动车外出后至今未归。经李某辨认,从人工湖里打捞上来的死者即为廖某。民警深入调查发现,李某今年2月离婚,当月20日通过微信认识廖某,两人在认识仅13天后,于3月5日便领了结婚证。
经了解,3月8日和10日,李某分别为廖某购买了两份人身意外险,保金共计达300万元,随后不久又购买了一份旅游意外险,保金150万元。并把受益人从法定继承人改为李某本人。5月9日,廖某死亡。
警方同时了解到,李某没有正当职业,平时开赌博机为生,外面有四五十万元欠债。
指使同伙制造“事故”杀妻
警方从廖某手机通话记录中发现,事发前几日,一个尾号“716”的手机号曾发短信邀请廖某去案发现场。警方进一步查证,该号码事发前可能为一名周姓男子使用。而周某是李某的老乡,两人系同学,长期跟着李某“混”。
在确认李某和周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后,警方决定实施抓捕。到案后,周某交代了作案过程。随后,李某也详细交代并自行书写了伙同周某实施杀害廖某骗取高额保险金的犯罪事实。
原来,李某认识廖某并与之结婚的目的,就是为了杀妻骗保。为了让“事故”更加真实,李某让周某勾引廖某,周某通过送廖某电动车等礼物,与廖某发生了性关系。周某约廖某出来,骑电动车载她在电子产业园里兜风,故意将车开入人工湖中,将廖某的头按在水中,致其溺亡。廖某死亡时,距其结婚仅仅两个月零5天。
事后,检察机关已就李某、周某故意杀人案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公开宣判,判处李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处周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死者家属提继续履行保单
因为李某被判定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丧失保险受益的权利。而廖某家人则认为,他们具有保险金的继承权。从而要求保险公司对两份人身意外保险继续履行,但遭到了受保的史带保险公司的拒赔。无奈之下,廖某家人将史带保险告上法庭。
法庭上,廖某的家属方认为,人身意外保险是死者所购买,虽然是被别人雇凶所杀,但确实是个“意外”,虽然李某因为涉嫌犯罪丧失了收益权,而三名原告系死者廖某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要求被告给付保险金。依法享有的受益权,相应权益由其他三位原告享有。故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30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6年3月14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承担诉讼费用。
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则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因其故意造成廖某身故,所以涉案保险合同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主张涉案保险合同应该属于无效合同,保险公司也无需承担义务。此外,保险公司认为根据相应的法律规定,投保人杀害被保险人的,保险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
廖某的家属在庭上提供了一份公证书,证明廖某在保险公司处投保意外保障险,保单生效时间2013年3月9日至2014年3月10日。
廖某家属认为,保单的投保人是廖某。刑事判决书没有明确载明投保人是李某,只是载明李某购买,不能认为李某购买就是投保人是李某。李某当时在和廖某沟通购买保险的时候,李某故意让廖某看到其为前妻购买的保险单,廖某遂产生了也购买保险单的念头,在此情况下,李某帮其询问保险购买事宜,而且据向刑事案件法官了解,保险公司曾经有电话录音向廖某电话询问其投保意愿并进行录音。廖某明确表示该保险是她要购买的。
对此,史带保险公司则辩称,李某才是投保人。“李某与保险网客服的通话录音、录音文字稿,均证明了李某实施了投保行为,其通过网络、电话向中民网咨询购买涉案保险并取得变更受益人所需提供的资料,实际投保了涉案保险。”实际操作人是李某,登记的是廖某。从刑事查明的资料和认定,投保人就是李某,在此情况下存在骗保。现在没有证据证明廖某有自己投保的意愿,反而有证据表明都是李某在操作。
法院将择日对该案做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