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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微信朋友圈个人隐私是个坎

 公检法部门在查阅电子数据的相关流程中,务必严守程序性规范和法律边界,警惕“保障民众安全,维护社会正义”的查阅权力被个别人员乱用,侵犯民众的隐私权。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通知,明确今后办理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电子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而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取证方法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电子数据包括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等。

   如今,网络时代带来信息传播方式的巨大变革,人人手握麦克风,在网络平台上发布信息的选择更为多元自由;此外,人们获取信息的方式也更加多样。某种程度上,在网络时代,人们真正实现了自我意识的绽放,享受着“信息海洋”所带来的遨游乐趣。

   不过,我们也必须清醒地意识到,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网络平台同样泥沙俱下,对于网页、博客,贴吧等网络空间上的色情、谣言等违规违法信息,相应监管以及打击一直力度强烈,但由于朋友圈属于技术变革的新生产品,跟上述几个网络平台属性有所差异,其平台上的相关内容是否可以当做涉案证据一直有所争议。

   其实,随着微信的使用越来越普遍,朋友圈中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凸显。除了传统网络平台上的色情、谣言等违法信息,朋友圈更是已逐渐演变为虚假信息泛滥的网购场所,一些不怀好意的人在此心生邪念。可以说,谣言、虚假广告充斥朋友圈,但对其背后利益链的斩断一直存在着举证难的问题。

   此外,朋友圈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算作个人社会关系的微小缩影,公检法部门在对案情的相关调查取证中,依据相关人员发布的朋友圈信息,或许可以查取到某些蛛丝马迹,从而有助于推动案情处理的进展。例如今年2月份,新疆森林公安局一名侦查员无意中在朋友圈发现有人兜售象牙制品,于是警方花了7个多月,顺藤摸瓜将非法买卖珍贵和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犯罪团伙一网打尽。

   2013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把“电子数据”明确列入了证据的新种类。去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施行,其中明确了电子数据的种类,但并没有确切指出朋友圈在电子数据范畴之内。

   此次公检法三部门在发文中明确朋友圈也属电子数据之列,可以预见,微信记录必然会越来越多地被当成证据使用。但,对于大部分人来说,朋友圈终归还是自身的一方“私域”。微信朋友圈网上交流的私密信息,如网上关系、生活习惯等,涉及人们大量的个人隐私,这些数据如被侵犯,非法公开或扩大知晓范围,势将对个人的正常生活产生潜在的严重干扰,这些信息理所当然受法律保护,不能被非法窥视。

   如果对相关案件调查有所帮助,大部分人想必还是乐意协助相关人员进行调查。不过,也有人有着这样的担忧:如果个别执法人员打着法规的幌子,强行查阅自己朋友圈记录怎么办?查微信朋友圈隐私是个坎,保护公民隐私不受侵犯是公检法部门的法律义务。

   公检法三部门在发文通知中明确:“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取证方法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这就要求着公检法部门在查阅电子数据的相关流程中,务必严守程序性规范和法律边界,警惕“保障民众安全,维护社会正义”的查阅权力被个别人员乱用,侵犯民众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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