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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微信贬损他人被判赔精神抚慰金2000元

11月15日记者获悉,会宁县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利用网络微信平台侵犯他人名誉权纠纷案件。

  原告魏某某、杨某某夫妇与被告卜某某因婚庆付款发生纠纷后,被告卜某某在其微信平台上发表文章,对双方婚庆服务及发生纠纷的经过做了说明,文章使用了二原告的真实姓名,配发了二人的婚礼照片,文章中使用了“骗子”、“耍无赖”、“大脑的确被驴踢了”等对原告贬损性的言辞。由于被告的微信有大量网友关注,网友评论中也有不少对原告的谩骂和讽刺。

  原告认为,被告人卜某某此举对原告名誉造成一定范围的毁损和降低。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从其微信公众号上删除文章,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被告则认为,自己在微信上发表文章属实,文字内容真实,但配发二原告的照片行为有过错。在收到法院传票后已及时删除了相关网文。同意赔礼道歉,但原告请求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过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卜某某在微信文章的标题、图说及网友的评论,确使二原告名誉受到侵害。被告应在其所发表文章传播范围内向原告夫妇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同时,应酌情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经法院协调,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遂当庭宣判,责令被告卜某某在其微信上公开向原告魏某某、杨某某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同意;赔偿原告魏某某、杨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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