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代购、人肉回国、原单正品……具有一定私密性的微信变成了争夺客源的新战场。但大部分从事微信代购的经营者使用个人注册账号,无实体店、无营业执照、无信用担保、无第三方交易平台,其买卖行为只能属于个人的私下交易,一旦出现纠纷,消费者也难以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随着国内消费群体需求的不断增大,海外代购已经不满足于在各大购物平台上驻足,众多私人代购经营者利用日益普及的微信进行推广销售已成为一种新的经济现象,微信“朋友圈”成为了私人代购的重要渠道。但从目前微信代购的实际情况来看,微信代购以假乱真,售假成风,商品质量普遍没有保证,问题相当严重,甚至有不少微信代购卖家虚构业绩,发展下线,进行变相传销,让消费者防不胜防,其危害较大。
然而,按照今年开始实施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的规定,并没有将所有网络平台都纳入其中,这意味着微信代购不适用于该办法。而且,由于微信代购属于个人私下的交易行为,不同于一般的网购,一旦发生纠纷、出现骗局,消费者并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维权相当困难,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事实上,本着“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只要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人们利用微信平台进行代购或推销商品,那么微信代购就是合法行为,买家通过微信购物就是正当的买卖行为,私下交易改变不了这个本质,就如同市民在大街小巷之中从小商贩手里买东西一样。另一方面,微信终究只是双方交易的平台,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微信代购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合同关系、契约关系。微信代购的卖家以盈利为目的,那么就理所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经营者义务,微信购物的买家也应该享受法律所赋予的消费者权利。微信代购没有法律监管,微信购物的买家不受法律保护,这显然有悖法理与逻辑。
在互联网日新月异的环境下,新生的社交平台将会越来越多,通过社交平台进行买卖、交易的行为也会越来越多,这是不可逆转的大趋势。在这样一个背景之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手段都必须与时俱进,而不是继续滞后于时代。职能部门不能为了监管方便,就将微信代购等社交平台上的交易行为排除在法律监管之外,让消费者自己承担损失及后果。
网购不是法外之地,微信代购同样不该是法外之地,法律必须要尽快填补微信代购的空白,将微信代购等行为纳入到监管之中,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让消费者在任何网络平台上都可以方便、安心地购物,为网络购物行业的健康发展护航。